为羊毛的质量和羊毛的生产把好关,根据历年检验的情况,特作下述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1、我们发现有不少贸易合同在制定相关品质条款及品质要求时过于简单,在商品规格中只规定了羊毛的种类而无任何品质指标;有些在品质指标中以一个较大的数值范围加以规定,如:纤维直径为16.5~40Mic,毛丛长度为3~5英寸等,而不确定该交货批的平均值,致使无法评定该批货物合格与否;
2、在为数众多的碳化毛合同中的平均纤维长度均定明为含脂毛的平均长度指标,而碳化毛的实际长度检验结果又如何作为评定含脂毛的平均长度?事实上这是两种不同的长度指标,前者是单纤维平均长度,后者是毛丛平均长度,由于有太多的复杂因素很难将两者进行合理的换算;
3、有些含脂毛合同中的平均长度规定为豪特长度(如60Hmm),我们的理解是含脂毛经洗涤后的成条纤维长度,根据《IWTO毛丛检验规则》所述,它是含脂毛经洗涤、粗梳和精梳后获得的成条平均纤维长度,是一个“附加测试评估试验(TEAM)”中推出的一种理论推算长度,根据含脂毛的毛丛长度与强度的测试结果,结合洗净率、植物性杂质基和平均纤维直径等的测试结果所获得的各种常数,以及加上生产厂的加工校准系数而获得的理论豪特长度。理论豪特长度一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否应当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所采用的计算公式,便于验收检验时采用;
4、由于的各国所产羊毛的质量、风格的不一样,诸如含脂毛的品位情况,特别对混合型含脂毛,合同中应对各类疵点毛含量加以约束或者是以成交样品来替代;洗净毛与碳化毛的外观疵点毛含量(黄色污染毛、毡片毛、短毛和有色毛等)以及羊毛条的有关疵点[毛粒、毛片、有色毛、有髓毛(Medullated Wool)及干死毛(Kempy Wool)等]均须在合同中标明。
5、对于测定羊毛纤维平均直径方法通常有:投影显微镜法、气流仪法、激光纤维直径分析仪法和光学纤维直径分析仪法(OFDA法)。目前应用较多是气流仪法和激光纤维直径分析仪法,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进口羔羊毛及羊毛中含有较多有髓毛时,所采用的气流仪法对此两种羊毛的平均纤维直径测试,所得到的检验结果要比采用投影显微镜法来得细,对于羔羊毛的测试,该两种方法得到的的纤维周最大差异为6.7%;对于羊毛中含有较多有髓毛的测试,此两种方法对细于35μm的羊毛要比粗于35μm所产生的差异大,当然对于粗于35μm的羊毛来说这种差异是无多大关系的。为此,建议在购买细于35μm并且已知有较多有髓毛的,应要求不采用气流仪法的测试结果为好,可在合同中定明具体检测方法,如:激光纤维直径分析仪法、光学纤维直径分析仪法等。
6、随着进口羊毛国别的不断增加,进口含脂毛的重量结算方式与方法也有所不同,已经有进口含脂毛采用法式(Schlumberger)或英式(Noble)毛条和精梳落毛商业得毛率作为最终交货重量的结算,建议在采用法式、英式毛条和精梳落毛商业得毛率作为最终结算重量时,在贸易合同中必须注明毛条和精梳落毛所采用的标准回潮率、标准含脂率以及精梳率,以便在验收货物正确应用.
7、近些年来,经常发现有以检验报告(Report)代替检验证书(Certificate)提供给检验机构作为报检、报关用,而大多数的检验报告对所出具的检验结果均有备注(一般在检验报告的下方),说明来样来源(即:客户送样),并说明检验结果只对样品负责。为此,希望相关羊毛进口单位在收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时,特别注意这种情况。在实际羊毛检验工作中,我们已经发现有多批这种情况的发生,只要是提供检验报告的,报告中的检验结果与所交货物质量差异就很大,换句话说,检验报告中提供的检验结果根本不是所到货物的质量。更有甚者,我们也发现有伪造检验证书之不道德行为,为此必须引起我们足够重视,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