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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现实选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绍兴纺织网    www.sxtex.com    日期:2009-12-31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浏览:512
  在经济合作越来越广泛的今天,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十分引人瞩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形成一个拥有18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额的经济区,从而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如何考虑和设计好双方的合作内容,是自由贸易区良好发展的前提。

  中国和东盟这两大市场规模各不相同,还存在很多方面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可参考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方式,有了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经验,再加上中国2005年完成对加入WTO的市场开放承诺,从现在起,可以考虑用10年的时间在中国和东盟之间建成自由贸易区。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还可以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澳新更紧密安排(CER)以及日新自由贸易区协定等更加灵活、多样化的架构和机制。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区作为区域经济整合的一种方式,就是要通过免除区域内成员国的关税及非关税限制,消除成员国间经贸差别待遇,进而扩大该区域成员国之间的相互贸易和投资。就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而言,成员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产业层次和要素禀赋相似,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目的除了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使双方获得市场扩大的利益外,政治上和长期战略方面的意义比近期的经济利益更显突出。

  选择发展内容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与设计:
  
  涵盖范围 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应该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非关税措施以及其他领域的合作,此外,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也应该包括在协议中。从世界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可以看出,自由贸易区协议条文所涵盖的主要内容与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所规定的标准格式大致相符。中国和东盟应该建立一个竞争政策框架来处理可能出现的对贸易不利的非竞争行为。此外,为使合作范围具有足够的弹性,协议内容应包括其他领域的合作。例如,中国可以考虑参与电子东盟计划,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中国还可以与东盟国家建立高技术产业合作计划,促进产业互补等。
  
  采取的降税模式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减税计划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体现对等原则,除了与新东盟成员国家可以有所差别外,中国与主要东盟成员减税标准应体现无差别原则,无论对于何种产品都应如此。具体来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可采取封闭式的区域内优惠关税措施,实行类似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的逐年降税模式。即将产品分为3类,包括快速减税(早期收获)产品、敏感产品、一般产品等,对配额外农产品的适用税率要进行单独谈判。对于那些敏感产品,中国和东盟在建成自由贸易区以前可以适用非优惠关税。也就是说,由中国出口东盟的、在东盟敏感产品清单内的产品适用东盟国家的优惠税率;同时,东盟出口中国的、在中国敏感产品清单内的产品适用中国的优惠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东盟10国是分别列出敏感产品清单还是作为整体列出一个敏感产品清单,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东盟10国分别列出清单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某些东盟成员列为敏感类产品,而中国和另一些东盟成员未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中国可以在未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国家享受优惠;而对于中国和一些东盟国家列入敏感类产品,而另一些东盟国家未将其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中国在未将其列入敏感产品的东盟国家也不能享有优惠。在东盟作为整体列出一个敏感产品清单的情况下,所有东盟成员必须把清单上的产品作为敏感产品,尽管这种产品可能对于某一国家并不是敏感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东盟各国根据敏感产品清单对中国出口产品一致对待。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但从中国的整体经济利益考虑,选择后者更有利。第一,从中国与东盟主要进出口商品分布情况看,中国出口产品由资源型产品为主逐步向工业品为主转变,尽管出口产品呈现出越来越集中的态势,但与进口产品比较,中国从东盟进口的产品更集中。由于我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商品结构有较大差别,东盟的敏感清单在不高于贸易额的一定百分比和贸易商品结构有较大差别,东盟的敏感清单在不高于贸易额的一定百分比和贸易商品种类的一定百分比的双重限制下,将会使更多的产品列在敏感产品之外,使其享受优惠关税;第二,选择东盟作为整体列出敏感产品清单,实质上将协调的压力转嫁给东盟成员国内部,也降低了谈判成本。
  
  实行原产地规则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可以参照CEPT原产地规则以累计的附加价值法为基础,同时对敏感产品如纺织品、成衣和电子产品辅之以重要工序法和税则改变。CEPT原产地规则40%的当地成分标准可以适用于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般贸易商品,但要明确成本列支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一般贸易商品采用累计的附加价值法的主要优点:一是便于与东盟自由贸易区CEPT原产地规则衔接;二是由于中国东盟自贸区涉及的国家比较多,采用附加价值法操作简单,可以进行多国累计,并增加区域内产品获得优惠的机会,能有效促进区域内产业分工。其主要缺点是如不具体规定成本范围,并以净地区含量为标准,有可能导致产品通过简单加工或简单加价后而取得原产地证明,从而妨碍了通过自由贸易区提高社会福利的初衷;另外,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来料加工产品的附加价值较低,使一部分产品不能享受优惠。当地成分标准的确定是此种原产地标准的关键。一般来说,当地成分或附加价值要求越高,会越有效地防止区域外产品享受自贸区的优惠,促进区内贸易增长,但也可能造成对区外产品的贸易壁垒,产生贸易转移;当地成分或附加价值要求越低,则越可能增加区外产品通过简单加工享受自由贸易区优惠的机会。与其他自由贸易区协定相比,累计不低于40%的标准是较低的,有利于我国来料加工为主的产品出口,但可能会减少建立自贸区对跨国公司市场型投资的激励。
  
  可采取的非关税措施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应尽量削减非关税措施,确保非关税措施不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比如,可以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标准和认证、定价、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动植物卫生检疫等措施来加以推进。一般来说,由于非关税措施的实施较简单、透明,便于有效管理。同时,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在发展过程中,要进一步重申WTO协议中反倾销、抵消关税和紧急保障措施有关规定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区内非WTO成员也应做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与其他成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应达成可以在不违反竞争政策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反补贴和紧急保障措施的协议,但要明确使用这些措施的限定条件,防止随意使用而造成贸易保护。
  
  减少服务贸易限制 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业自由化的基本原则是在WTO服务贸易总协议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彼此间服务业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在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方面有所拓展。中国和东盟国家可以适当放宽服务业贸易限制,特别要加强旅游服务、分销服务、商务服务方面的合作,对金融、保险和电信等服务业将按照WTO承诺稳步推进。具体来说,首先要确定其愿意适用国民待遇的部门,未列入的部门,成员方不承担国民待遇义务(肯定清单);然后分别列出这些部门适用的与该原则不一致的措施,未列入的限制措施均不可再采用(否定清单),即外资项目只要属于清单上所列明的领域,在否定清单中又未明确具体限制措施,都无须政府再明示批准。采取肯定清单与否定清单结合的办法,我国不仅可以选择具体开放的通信和金融业市场,而且可以通过列入限制措施的方式决定这些市场的开放程度。
  
  促进投资 促进区域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对区外FDI的吸引力,必须是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内容。中国和东盟要进一步明确投资规则和管理的透明度,建立起有利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投资制度。通过采取促进投资的措施,一方面无疑扩大了外资企业的市场,在任何成员国投资的企业都能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当地市场;另一方面,能够提高了关联度高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外资企业可以在自由贸易区内配置企业资源,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欧洲一体化组织的发展和深化,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高瞻远瞩者们制度创新的产物。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构中,合理的战略定位与有效的事实机制更为重要。

  仍存在难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若要成功构建,还需面临几个难点。首先是主导权问题,这始终将是即将启动的自由贸易区面对的一个难题。在中国与东盟国家中,它们中的任何一国经济实力都比不上中国,但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在即将形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必然要有主导权之争。其次是自由贸易区机制问题。无论是建立开放的自由贸易区,还是组建紧密型的自由贸易区,这都是摆在中国与东盟面前的重要难题之一。以APEC为例,它是个开放的经合组织,但由于实行单边主义,因此各成员国所获得的实惠要比紧密型的自由贸易区少得多。按照设想,即将形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开放型的贸易一体化组织,但今后的发展趋势,势必使得该自由贸易区走向紧密型的机制化发展方向。因此,在开放型和机制性之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必将面临选择。最后是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发展合作的问题。APEC的实践已经证实,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发展援助这两个轮子解决的好坏,关系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今后的发展方向,若解决不好两个轮子的问题,有可能导致自由贸易区方向发生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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